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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张静与被执行人杨飞、方瑞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莲执字第00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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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杨飞。被执行人方瑞琴。

关于张静申请执行杨飞、方瑞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14146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杨飞购买的西安龙湖润融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20号龙湖·MOCO国际第一幢5层房屋47间、第一幢6层房屋40间、第一幢4层房屋1间,共88套房屋。(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新浩

书记员:马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