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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化县支行与刘迪云、刘迪辉、周取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安法执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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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化县支行。负责人戴安东,该行行长。

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委托代理人李政文,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并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举证、质证,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申请执行立案并领取执行款项。被执行人刘迪云,男,汉族,安化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化县江南镇。被执行人刘迪辉,男,汉族,安化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化县江南镇。被执行人周取雨,男,汉族,安化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化县冷市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迪云、刘迪辉、周取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化县支行依据(2012)安法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迪云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化县支行借款本金49999.99元、利息5357.66元及案件诉讼费1108元,周取雨、刘迪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迪云、刘迪辉、周取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2)安法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旭文审判员:何快多审判员:刘杰

代理书记员:刘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