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柳七平。被执行人李宝利。被执行人李茂强。
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宝利、李茂强借款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沧仲裁孟字第00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沧执字第113号。因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孟村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方便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沧仲裁孟字第0016号裁决书,指定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文庆审判员:史凤波代理审判员:王欢
书记员:王月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