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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泽和、李泽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4)沧执字第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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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址:盐山县。法定代表人李明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宝周,男,盐山县吉科农村信用社信贷员。被执行人李泽和,男,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李泽东,男,汉族,住盐山县。

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泽和、李泽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沧仲裁字第247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沧执字第00021号。因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和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均在盐山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沧州仲裁委员会(2012)沧仲裁字第2477号仲裁裁决,指令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克昌审判员:杨敬浩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王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