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法定代表人黄庆泉,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齐桂兴,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高明秀,住河北省盐山县。被执行人高明栋,住河北省盐山县。
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明秀、高明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沧仲裁字第129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沧执字第60号。因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均在盐山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沧仲裁字第1290号裁决书,指令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忠审判员:付文庆代理审判员:王欢
书记员:吴国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