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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陆崇生、贵港市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港北执字第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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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陆崇生,男,汉族,1969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贵港市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港北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陆崇生、贵港市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义务完毕,双方当事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北执字第69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黎明审判员:李伯艺代理审判员:张文信

书记员:李军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