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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李光平、李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7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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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庆合,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林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光平,男,汉族。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诉李光平、李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4335.0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光平、李林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保光审判员:宋杰审判员:蔡雁飞

书记员:孙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