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被执行人徐松。被执行人徐海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松、徐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松、徐海彬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申请执行标的59899.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保光审判员:宋杰审判员:蔡雁飞
书记员:孙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