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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祖朋、刘爱国、刘崇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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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祖朋,男。被执行人刘爱国,男。被执行人刘崇学,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祖朋、刘爱国、刘崇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祖朋、刘爱国、刘崇学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2)高商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宋杰

书记员:孙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