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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效信、郭孝福金融借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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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成钰,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效信、郭孝福。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效信、郭孝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郭效信、郭孝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标的54395.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保光审判员:宋杰审判员:蔡雁飞

书记员: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