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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川执字第1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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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卢奉军、王连朋、黄长喜、翟纯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6日作出的(2011)川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所有查封财产亦已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纯义审判员:韩克波审判员:孙启福

书记员:刘健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