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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聚来与王春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川执字第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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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聚来。被执行人王春海。

申请执行人王聚来与被执行人王春海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作出的(2007)川民一初字第3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春海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聚来于2007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8)川执字第32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洪刚审判员:吕俊杰审判员:杨辉

书记员:翟慎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