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聚来。被执行人王春海。
申请执行人王聚来与被执行人王春海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作出的(2007)川民一初字第3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春海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聚来于2007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8)川执字第32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洪刚审判员:吕俊杰审判员:杨辉
书记员:翟慎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