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韦军、张云。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韦军、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军、张云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标的,该案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洪刚审判员:吕俊杰审判员:杨辉
书记员:翟慎平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