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亚东,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蓟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
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河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亚东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5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日由河间市看守所送押沧南监狱交付执行改造。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4年1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陈亚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共获表扬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河北省沧南监狱向本院提请对陈亚东假释的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呈报。
经审理查明,河间市人民法院(2011)河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亚东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陈亚东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罪犯陈亚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该犯于2013年2月28日、6月30日、10月20日,共获表扬奖励3次。执行机关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服刑人员出监前改造质量评估表》载明:罪犯陈亚东心理状况健康,其自评服刑良好,监区从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自我控制能力、重新违法犯罪预测等十个方面评估,成绩优良,认为属一般帮教对象。执行机关的评估意见为:同意监区评估意见,希望地方有关部门加强关注,共同为该犯成为守法公民做出努力。该犯庭审中认识到了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感到非常痛悔。表示假释后将利用原已掌握的汽车修理技能,自食其力。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于2013年12月23日至同年12月30日对罪犯陈亚东进行了调查评估,主要内容为:罪犯陈亚东家中有父母和妻子、儿子,均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号院1号楼1405室,其家庭愿意协助矫正机关进行监督和教育;经向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调查了解,陈亚东没有前科劣迹;陈亚东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街道黄亭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居住社区对其假释没有反映。综合以上调查评估情况,该局认为:陈亚东符合假释条件,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假释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邓志杰、曹瑞峰、郭超伦,罪犯证明人王鸿飞、郝国平的证明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亚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应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十五条、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亚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俊通审判员:苗萍萍审判员:于振东
书记员:杨方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