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小松,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吴宗取,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林文钦,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1172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吴宗取、林文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宗取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小松人民币29750.9元,并支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元、执行费人民币347元;责令被执行人林文钦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小松人民币35168.53元,并支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执行费人民币4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偿付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吴宗取、林文钦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松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景山审判员:潘阿瑶代理审判员:黄文胜
书记员:吕晓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