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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进财、刘小芳申请执行陈家珍、熊翠屏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2013)江开法恢执字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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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进财,男,系死者陈绰成的父亲。申请执行人刘小芳,女,系死者陈绰成的母亲。被执行人陈家珍被执行人熊翠屏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进财、刘小芳与被执行人陈家珍、熊翠屏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江开法民一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2012)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家珍、熊翠屏应连带赔偿因陈绰成溺亡造成的损失8629元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陈家珍、熊翠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向国土、房产、车管及银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3年12月19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向申请执行人出示四查资料,告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限其1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如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家珍、熊翠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开法恢执字第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开平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华人民陪审员:何迎厚人民陪审员:周秀娟

书记员:黄亮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