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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梁日光与被执行人开平市住宅建筑集团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江开法执字第2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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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日光,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平市住宅建筑集团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天山。

梁日光与开平市住宅建筑集团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开法民一初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开平市住宅建筑集团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开平市长沙区祥苑北路XX号第二幢XX房及首层XX号杂物房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协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强制办理登记。经房产部门查核,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已对开平市长沙区祥苑北路XX号第二幢XX房查封,并于2012年6月4日收到开平市公安局通知,停止办理对开平市长沙区祥苑北路XX号XX幢的商住房、杂物房和铺位的有关产权登记和财产转移登记手续。故本案的房产暂无法强制办理登记。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8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华人民陪审员:冯锡亮人民陪审员:周秀娟

书记员:罗国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