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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蒋晓玲申请执行陈治礼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简阳执字第1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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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晓玲,男,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陈治礼,男,汉族,住简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简阳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治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治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陈治礼银行存款10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勇

书记员:干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