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
关于开封市宝源彩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2013)通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2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开封市宝源彩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搬离开封市宝源彩印有限公司、给付开封市宝源彩印有限公司垫付的诉讼费50元;(2)交纳迟延履行金;(3)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通许支行账号:250707846789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仍将支付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联系电话:0371-24935575执行员:席志军
书记员::厉新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