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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姜雪韵与安徽省淮南市社保局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颍执字第0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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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男,200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姜因魁,男,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安徽省淮南市社保局。

姜**申请安徽省淮南市社保局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安徽省淮南市社保局不是姜**据以申请执行的本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044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执行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姜雪韵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向东

书记员:孙燚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