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首弟明,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金田村第一村民小组。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六日制作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金田村第一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金田村第一村民小组于2013年12月16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金田村第一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金田村第一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76953.27元(含案件受理费829.04元、保全费763.23元、执行费103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76953.27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宏伟
书记员:曹志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