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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玉娟、陈玉丁、陈玉珠、陈玉红、陈玉南与陈育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五宗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4)秀执字第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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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玉娟,女申请执行人陈玉丁,女申请执行人陈玉珠,女申请执行人陈玉红,女申请执行人陈玉南,女被执行人陈育旺,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美德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玉娟、陈玉丁、陈玉珠、陈玉红、陈玉南与被执行人陈育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五宗案件,本院作出的(2013)秀民一初字第1345号、1348号、1347号、1350号、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玉娟、陈玉丁、陈玉珠、陈玉红、陈玉南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上述五宗案件的被执行人同为陈育旺,执行标的为同一种类,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并案执行,将案号为(2014)秀执字第187至190号案件并入(2014)秀执字第191号案件中执行,执行标的金额合计为1496182元(含案件受理费14051元、执行费1843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案号为(2014)秀执字第187至190号案件并入(2014)秀执字第191号案件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一峰审判员:王康宏代理审判员:欧阳丹丹

书记员:张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