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韩洪印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韩洪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石刑执字第002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传播淫秽物品文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韩洪印,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西刑二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洪印犯制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洪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多次表扬、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韩洪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洪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勇代理审判员:赵玉清代理审判员:任立新

书记员:孙世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