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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廖艳秀与深圳元华泵业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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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廖艳秀,女,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绥宁县。被执行人深圳元华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元升公司厂房第******。法定代表人林春癸。

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3]1196号仲栽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元华泵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公明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陶雪松

书记员:黄粤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