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纪应龙与亚帝森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8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纪应龙,男,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亚帝森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圳美公常路北侧雅盛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赖伟星。

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光明)案[2013]54号仲栽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亚帝森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公明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陶雪松

书记员:黄粤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