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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云达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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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交通肇事文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云达,男,汉族,1989年4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现在马栏监狱服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咸秦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云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2011年6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云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4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云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4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云达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云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文超审判员:潘义民代理审判员:陈美丽

书记员:樊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