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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曹参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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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交通肇事文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曹参军,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在马栏监狱服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三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参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5日止)。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曹参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参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参军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参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文超审判员:潘义民代理审判员:陈美丽

书记员:樊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