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伍义,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璧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1月9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6月20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4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伍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获得记功奖励,提请减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伍义在服刑期间,获二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伍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伍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贞奎代理审判员:余梅代理审判员:李平
书记员:何小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