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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兴刚交通肇事罪减刑裁定书

(2014)抚中审执字第00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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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交通肇事文书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兴刚,男,35岁,汉族,籍贯辽宁省,现在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服刑。2012年2月3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顺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兴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于2014年5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老实劳动改造,获13年劳积,记功2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兴刚减去余刑。(刑期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书通审判员:张庆利审判员:陈征南

书记员:祝微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