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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世勇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常刑执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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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世勇。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

永顺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以(2012)永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世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张世勇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共获得特殊奖励分3分。该犯在改造中,已获奖励分75分。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改造质量评估被评为B等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张世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世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世勇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贤刚审判员:龚力审判员:黄志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