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仁银,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邓仁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赔偿金519720.51.(刑期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邓仁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杯10月监狱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邓仁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仁银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延江审判员:王忠玉审判员:陈旭
书记员:夏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