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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成传全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三刑执字第0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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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交通肇事文书

罪犯成传全,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通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成传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5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成传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罪犯成传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成传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河南省光山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法庭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成传全适宜社区矫正。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罪犯成传全符合假释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成传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1起,至2014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路增广审判员:苏国娜人民陪审员:芦建峡

书记员:马志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