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超,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良,总经理。被执行人:胡爱国,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李玉梅,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李玉桂,女,1955年10月10日,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后承杨,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周国翠,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王国武,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2)庐民二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冻结李玉梅银行帐户存款140万元,李玉梅对冻结数额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140万元数额冻结确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玉梅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鹏审判员:张婷婷审判员:姚海军
书记员:王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