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益力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吉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泽汝,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清新县,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益力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泽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庐民二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冬梅审判员:朱江审判员:苏星
书记员:王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