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州新区常工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银行帐户存款49804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鹏
书记员:王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