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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常州新区常工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庐执字第0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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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常州新区常工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银行帐户存款49804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鹏

书记员:王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