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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力物质有限公司与章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北执民字第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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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力物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沈国盛。被执行人:章敏,住象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力物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敏[(2013)甬北慈商初字第2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章敏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67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李文辉审判员:沈元丰

代书记员:邱春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