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杭州田泰凯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国文。被执行人:宁波泽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田泰凯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泽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2012)甬北庄商初字第25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公司内的所有机器设备,该财产暂时无法变现,该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经申请人同意,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2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李文辉审判员:沈元丰
代书记员:王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