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俊飞,男。被执行人党丹涛、男。被执行人赵永华、女。
林俊飞与党丹涛、赵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党丹涛、赵永华共同支付林俊飞货款10387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77元,因被执行人党丹涛、赵永华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林俊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标的2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党丹涛向本院交纳了20000元案款,本院已给申请人林俊飞兑付,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