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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林俊飞与党丹涛、赵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商州执字第0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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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俊飞,男。被执行人党丹涛、男。被执行人赵永华、女。

林俊飞与党丹涛、赵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党丹涛、赵永华共同支付林俊飞货款10387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77元,因被执行人党丹涛、赵永华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林俊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标的2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党丹涛向本院交纳了20000元案款,本院已给申请人林俊飞兑付,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