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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监督 · 2014

申请执行人郭志敏与被执行人初维成买卖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2014年长执监字第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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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监督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志敏,男,195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初维成,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松花江镇。

申请执行人郭志敏与被执行人初维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1)德执字第1122号。现申请执行人以德惠市人民法院长期未能执结该案为由,要求本院指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郭志敏与被执行人初维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榆树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仲雷代理审判员:董惟祎代理审判员:蒋振华

书记员:苟东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