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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爱平与上海华尔润滑油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浦执字第17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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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爱平,男,196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上海华尔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叶继中。

本院在执行(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5683号原告王爱平诉被告上海华尔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华尔润滑油有限公司目前暂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平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568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毅审判员:龚德华审判员:顾悦

书记员:孙国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