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淑云,女,生于1946年4月8日,农民。被执行人马日成,男,生于1934年10月17日,退休干部。
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恢字第00002号马淑云与马日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日成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2326.14元及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马日成年龄偏大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马淑云家庭困难请求救助2326.14元且已实际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1)淳民初字第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代理审判员:王海军代理审判员:郗永华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