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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马淑云与马日成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淳执恢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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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马淑云,女,生于1946年4月8日,农民。被执行人马日成,男,生于1934年10月17日,退休干部。

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恢字第00002号马淑云与马日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日成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2326.14元及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马日成年龄偏大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马淑云家庭困难请求救助2326.14元且已实际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1)淳民初字第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代理审判员:王海军代理审判员:郗永华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