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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监督 · 2013

埯艺申请追加杨宝灯、杨豪为被执行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榕执监字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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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监督程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柯艺,女,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福州翔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古田路中美大厦**。法定代表人杨豪,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杨宝灯,男,汉族,1962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系福州翔豪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第三人杨豪,男,汉族,1988年6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系福州翔豪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元武、陈虓,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柯艺与福州翔豪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榕仲裁字第030号裁决。由于福州翔豪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书中的还款义务,柯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柯艺向本院申请追加福州翔豪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杨宝灯、杨豪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9月17日进行听证。柯艺的委托代理人元武到庭参加听证,福州翔豪实业有限公司以及杨宝灯、杨豪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柯艺称,福州翔豪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5月14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杨宝灯、杨豪作为福州翔豪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法定清算责任,导致该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杨宝灯、杨豪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追加杨宝灯、杨豪为本案被执行人。

福州翔豪实业有限公司以及杨宝灯、杨豪均未到庭,亦无书面答辩。柯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因此福州翔豪实业有限公司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柯艺在无证据证明杨宝灯、杨豪作为该公司股东有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下,杨宝灯、杨豪仅承担清算责任。现柯艺以杨宝灯、杨豪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主张杨宝灯、杨豪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申请追加二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柯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林辉代理审判员:林娜代理审判员:严丽仙

书记员:陈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