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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贾长洪与王胜平附带民事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嘉城执字第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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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贾长洪。被执行人王胜平。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2)嘉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0日由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胜平给付申请执行人贾长洪损失21308.7元,负担执行费219.62元,共计21528.3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被羁押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2)嘉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忠审判员:王军代理审判员:陶国江

书记员:张铭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