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2012)嘉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7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给付抚养费25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2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8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2)嘉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军代理审判员:张建忠代理审判员:师玉文
书记员:张学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