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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裁定书(郑小勇)

(2013)芙执字第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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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田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某、田某银行存款或提取、扣留其收入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戴波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