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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杨继峰贩卖毒品一审判决书

(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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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继锋,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邵阳市农药厂工人。因犯绑架罪于2001年8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1年1月13日因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2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朱文、张棕星,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诉一(2013)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继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继锋及其辩护人朱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杨继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系特情引诱犯罪,部分证据存在瑕疵,毒品未做含量鉴定,杨继锋的行为系犯罪未遂,涉案毒品未流向社会,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继锋因犯绑架罪于2001年8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1年1月13日因减刑后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0日左右,杨继锋从广州市1个外号“胖哥”的人手中购买了7000粒毒品麻古回邵阳市贩卖。2012年12月21日19时许,杨继锋接到黄某林(另案处理)要求购买毒品麻古的电话,双方商定在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与遥临巷路口见面。不久,两人见面后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巡逻大队民警当场抓获,从杨继锋身上查获麻古7000粒,重640.2克,从黄某林身上查获购毒款717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12月21日,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巡逻大队民警在市大祥区城北路与遥临巷路口,当场抓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嫌疑人杨继锋和黄某林。2、提取、扣押、称量物品笔录、清单及照片证明:2012年12月21日19时50分,公安民警抓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杨继锋和黄某林时,当场从杨继锋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红色颗粒(疑似麻古)7000粒、净重640.2克,现金12600元整;从黄某林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红色颗粒(疑似麻古)1小包47粒、净重4.4克,白色晶体(疑似冰毒)3小包、净重5克,人民币71700元整。3、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理化)字(2012)103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从杨继锋处搜缴的净重为640.2克红色颗粒、从黄某林处搜缴的4.4克的红色颗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从黄某林处搜缴的净重为5.0克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证人黄某林的证言证明:他从邵东姓杨(外号“老胜”)的朋友处得知持1348763****手机号码的人(杨继锋)手里有麻古卖后,电话与该机主约定在邵阳市城北路遥临巷口子见面交易麻古。他当时带了7万元钱的毒资,准备交易的价格是23元钱每粒,大约可以购买3000粒麻古,购买毒品是准备用于自己吸食的,他们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5、辨认笔录证明:侦查机关于2012年12月26日分别准备了11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交杨继锋和黄某林辨认,杨继锋辨认出黄某林系案发当天购买毒品的人,黄某林辨认出杨继锋是案发当天卖毒品的人。6、尿样检测结果证明:被告人杨继锋的尿样检测结果是阴性,即甲基安非他明在阈值(1000ng/ml)以下。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因杨继锋犯绑架罪于2001年8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1月13日因减刑刑满释放。8、被告人杨继锋的供述证明:他于2001年因绑架罪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15年,2011年元月份刑满释放。服刑出来后主要通过借高利贷在外地放债,很少回邵阳,常用手机号1348763****。2012年12月21日19时30分左右,他接到1个向他购买毒品麻古的电话,他问那人要买多少,那人说有多少买多少,他们约好在市城北路与遥临巷交叉路口当面进行交易,19时50分许,在约定地方见面后,他问买毒人带钱来了吗,那人说带了7万元左右现金,并将随身所带的包打开,伸手进去掏钱,他说7万元只能买3000粒左右的麻古,正准备将货(毒品)交给那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他们交易的毒品麻古是他于2012年12月10号在广州市以22元/粒的价格从1个外号“胖哥”的人手中购买了7000粒,共花了14万元左右,他卖给下线的价格为23元/粒。他本人不吸毒,不认识当天购买毒品的人。10、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杨继锋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继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麻古,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继锋曾因绑架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继锋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系特情引诱犯罪,部分证据存在瑕疵,毒品未做含量鉴定,杨继锋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有特情介入,对于部分存在瑕疵的证据,侦查机关已作出了合理解释。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本案未做毒品含量鉴定不影响对杨继锋的定罪量刑。杨继锋以贩卖为目的购买了毒品,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行为系犯罪既遂。故杨继锋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辩护还提出:涉案毒品未流向社会,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经查,本案毒品未流向社会,案发后杨继锋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继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丽忠代理审判员:徐成人民陪审员:刘放鸣

代理书记员:李旭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