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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程剑善监外决定书

(2013)湘平法刑执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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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程剑善,男,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大专文化。2012年5月3日,本院作出(2012)湘平法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罪犯程剑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罪犯程剑善因患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高血压心脏病、冠心病、心律失常、心功能不全等疾病,我院已于2012年10月20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现罪犯程剑善以疾病未痊愈为由申请继续暂予执行。

经查,罪犯程剑善于2013年10月15日经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患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高血压心脏病、冠心病、心律失常、心功能不全等疾病。罪犯程剑善所患疾病符合司发(1990)247号文件之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标准,不宜收监执行。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了该犯在保外就医期间的证明,其家属出具了担保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程剑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