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苏架东监外外决定书

(2013)湘平法刑执字第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苏架东,男,1962年8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罪犯苏架东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又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我院判处有期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2012年4月1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罪犯苏架东在关押期间因患糖尿病、肝硬化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我院已于2013年7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为三个月,即2013年7月23日至2013年10月22日止)。2013年9月8日,平江县公安局以因病不宜收监为由提请对罪犯苏架东暂予监外执行建议。

经查,罪犯苏架东于2013年8月22日经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患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罪犯苏架东所患疾病符合司发(1990)247号文件之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第五条规定标准,不宜收监执行。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了同意接受监管该犯的证明,其家属出具了担保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苏架东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