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安仁县永乐江镇安仁大道。法定代表人谭诗华,男,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湘文,男,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股股长。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谭文杰,男。被申请人贺香华,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3)安行财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1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贺香华的银行存款57000元,冻结后,双方当事人已和解清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贺香华的银行存款57000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龙建华
书记员:周振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