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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术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

(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7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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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术珍。申请执行人袁凤荣。申请执行人干元。申请执行人干林。被执行人吁长泉。被执行人洪亮伟。被执行人蔡妙云。

申请执行人袁术珍、袁凤荣、干元、干林与被执行人吁长泉、洪亮伟、蔡妙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术珍、袁凤荣、干元、干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吁长泉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深圳平安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深圳辖区内银行均无其他存款,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开户。本院将上述查证结果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文举审判员:许林锋代理审判员:殷耀华

书记员:黄文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